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以东、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639128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茶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党委东侧瑞仕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0GKR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J5W。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茶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开庭前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