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以东、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639128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茶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党委东侧瑞仕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0GKR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J5W。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茶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开庭前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