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万法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丽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4)第5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笔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4)第5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馨华
审 判 员  李祖遥
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