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06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审判长华汉武
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