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温岭市恒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2358459X。
法定代表人:林生才。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恒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计17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万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