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

罗军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5636号
原告罗军,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辉,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199410746621。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13011110678。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136X4。
法定代表人孔详鸿。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罗军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