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10748号
原告:***,男,穿青人,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罗志钧,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先,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136X4。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新光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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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8670。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宁县小海镇。
法定代表人:金云赛。
联系。
被告:李江,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人民政府、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我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洪旭书记员丁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