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29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生,住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詹军,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01050689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静,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11121656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星光路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136X4。
法定代表人:孔祥鸿,经理。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300144680J。
法定代表人:张思荣,局长。
本院在审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群力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上午14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原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蒋 靖
人民陪审员 黄 韬
人民陪审员 马礼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