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川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川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某某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川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川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94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1月29日分别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及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业,其公司营业用房系租用、该公司在村中无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其住所地及村委会张贴公告 4.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扬州***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6894.00元,实际仅冻结到零星存款。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仅实际冻结到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冀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