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737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合浦县中站工业园内。

被执行人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住所地**海市兴桂路**建苑小区**栋**号**楼楼。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4705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元及本案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海民监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以(2015)海民监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中止(2014)海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顺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小娟

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

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进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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