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2307号
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仰啊莎广场西侧金泉花园门面左侧负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焰,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连春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479元,由原告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