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178室。
负责人:**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95号。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25元减半收取6262.5元,由原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