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敬卓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328号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淼,女,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

法定代表人:卢云芳。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