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328号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淼,女,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
法定代表人:卢云芳。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