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敬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4072号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越,女,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敬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敬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宁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宏
书记员高畅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