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745号
原告: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义忠,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黄义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差错,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第6页正数第4行变更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