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破2号之三
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4日,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浙0281民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年7月25日作出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浙0281民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认可《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请求依法终结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现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已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科技
审 判 员 何 毅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范 勤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