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340491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17223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071454.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拍卖款810092.72元;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均另设抵押且已在另案中拍卖处置完毕;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