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340491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3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姚市城区****1幢407室的房地产。2017年7月18日买受人*家栋(公民身份号码:)以100.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姚市城区****1幢407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5)第10440号]归买受人*家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家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