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破申38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新西门南路****北面部分、四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897471。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3028171722371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破产审查。2019年10月8日,本院立案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应当受理破产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对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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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叶科技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