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340491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3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281执107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姚市城区****1幢407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5)第1044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