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滨江路**号。
代表人:严俊,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滕铮,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侯书文,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舜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凉州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主债务人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人滕铮和侯书文、***和***、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16年5月24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主债务人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56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担保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期间,本院拍卖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余姚市城区****1幢1003室、3幢403室、3幢704室、3幢802室、4幢403室五套住宅及位于余姚市万年桥路251号、253号二套街面房。扣除本案受理费325642元及执行费659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7239011.03元。至此,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抵押责任。后又对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城东工业园区土地进行拍卖、变卖。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该评估价过高且拟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变卖,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2018年8月6日,本院委托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处置案涉抵押土地,该院现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偿拍卖款1870454.21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部分银行账户被本院冻结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滕铮、侯书文、***、***限制出境及各罚款1000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将被执行人余姚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旱军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