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7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工业示范**。
法定代表人:辛桂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中津大道与中天大道交口(生态城环卫之家)。
法定代表人:郑福居。
申请人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97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55404.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