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779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工业示范**。
法定代表人:辛桂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中津大道与中天大道交口(生态城环卫之家)。
法定代表人:郑福居。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5404.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55404.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