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弘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3484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工业示范东区。
法定代表人:辛桂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富强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981075.81元,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并已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依法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保全费,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名下银行存款4981075.81元或查封、扣押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荻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