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05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工业示范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59994H。
法定代表人:辛桂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794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元(被告自行给付原告),利息原告自行让免。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到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主张违约金100000元;二、双方就涉案工程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因**逾期未履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6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数据,无车辆,其名下房产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由于流拍,已以物抵债给申请人。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