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725号
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38079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168号第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X09191659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麟、宣丹阳,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50元,退还原告杭州富阳联盛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