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库民初字第945-1号
原告新疆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建设)。
住所地:库尔勒市梨香大道20号金城悦府1幢2层一室。
法定代表人赖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博建设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