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栓,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092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对承建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的三分厂钢结构厂房和上料车间钢结构厂房折价变卖或拍卖时,在509269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收取11272元,由原告负担2380元,被告负担8892元。因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有号牌为豫U×××××、豫U×××××、豫U×××××、豫U×××××、豫U×××××、豫U×××××的车辆六辆,因注册年限过长,不具备处置价值,故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可委托律师调查,申请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51816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关于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