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88589122,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王栓,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7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