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中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玉泉工业园区内的厂房予以查封;2017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博宇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万元。2018年2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谢高锋
代理审判员都晓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