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457号
原告***,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78691N。
被告***,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