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98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2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78691N。
被告***,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本院减半收取874元,保全费920元,均由***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