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24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78691N。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159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159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