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32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78691N。 被告***,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本院减半收取1198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