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969号 原告: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区幸福乡河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2QHK2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区中央街中房佳苑4**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066051732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项目的质保金61,000元;2.被告承担此款的利息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区坤河乡红旗村准备承建豆油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区上马场乡西山后村准备承建鹿舍一期项目工程。原告通过招投标,承揽了这两个工程。原告与被告协商,准备挂靠被告公司,使用其资质来承接这两项工程。被告同意后并商定:原告按工程中标价的2%向被告支付挂靠管理费。之后,被告从拨付的工程款中,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建设方在拨付工程款时,将**区坤河乡红旗村大豆油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的82,000元作为质保金扣留,将**区上马场乡西山后村鹿舍一期项目70,000元作为质保金扣留。两个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合计为152,000元。从总的工程款中扣留,作为质保金暂时没有拨付。2019年,工程的质保期到期后,建设方将这两个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1月20日拨付到了被告的账户上(82,000元和70,000元),开户行: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5×××81,开户银行:龙江银行黑河分行营业部。建设方将质保金拨付到被告的账户后,被告却迟迟不将质保金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质保金,2020年6月23日,被告转给原告质保金91,000元,其余质保金61,000元至今未拨付。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只有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求,责令被告返还质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和正公司进行业务联系,且和正公司将所得建筑款项转账到***账户,与天海公司无业务关系,故与和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是***个人,并非天海公司,天海公司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天海公司不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2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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