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969号
原告: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区幸福乡河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2QHK2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区中央街中房佳苑4**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066051732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项目的质保金61,000元;2.被告承担此款的利息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区坤河乡红旗村准备承建豆油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区上马场乡西山后村准备承建鹿舍一期项目工程。原告通过招投标,承揽了这两个工程。原告与被告协商,准备挂靠被告公司,使用其资质来承接这两项工程。被告同意后并商定:原告按工程中标价的2%向被告支付挂靠管理费。之后,被告从拨付的工程款中,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建设方在拨付工程款时,将**区坤河乡红旗村大豆油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的82,000元作为质保金扣留,将**区上马场乡西山后村鹿舍一期项目70,000元作为质保金扣留。两个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合计为152,000元。从总的工程款中扣留,作为质保金暂时没有拨付。2019年,工程的质保期到期后,建设方将这两个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1月20日拨付到了被告的账户上(82,000元和70,000元),开户行: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5×××81,开户银行:龙江银行黑河分行营业部。建设方将质保金拨付到被告的账户后,被告却迟迟不将质保金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质保金,2020年6月23日,被告转给原告质保金91,000元,其余质保金61,000元至今未拨付。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只有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求,责令被告返还质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和正公司进行业务联系,且和正公司将所得建筑款项转账到***账户,与天海公司无业务关系,故与和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是***个人,并非天海公司,天海公司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天海公司不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河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2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