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144号
申请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苏建大厦东辅楼**。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区太平洋商业中心div>
申请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6823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23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壮 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袁 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