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3民初7567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华雨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C4DM7G,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邵家贵。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能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210NM20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82号8001室。
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8841Q,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栋辅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雨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能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