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03民初4740号
原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东辅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884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静,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621弄10号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A289G。
负责人:强鹏。
原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