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江***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知识产权权属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保84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4879J。
法定代表人:赖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欣,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申请人: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勇进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31128594J。
法定代表人:姜吾超。
被申请人:吴佃洲,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申请人:钱东华,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
市宿城区屠园乡古山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Y1B7T7Y。
法定代表人:吴佃威。
被申请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东辅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8841Q。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
申请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铝业有限公司、吴佃洲、钱东华、江苏鑫铭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鲁08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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