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苏建大夏东辅楼**。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上诉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的诉权是否自己独立行使没有查清。由于起诉状上起诉人签名是打印件,在打印的姓名上加按了手印,据上诉人在一审时了解,诉状上的指印不是起诉人本人指印。一审时,上诉人提出申请,请求对诉状上的指印是否为起诉人本人指印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没有同意,也没有反馈任何有关信息,上诉人认为,此事实没有查清。2、一审没有追加王某为第三人,造成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上诉人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王某,王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某兵,孙某兵又和***发生了关系(双方说法不一),***带着被上诉人等工人参与了施工,这些工人谁在上诉人工地施工过,除去***外,只有王某能说清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追加王某为第三人。3、上诉人与案外人王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上诉人应当免除责任。上诉人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王某进行了工程决算并全部支付了工程款,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2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应当免除责任。4、***已经领取了应得的劳务报酬。一审时,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已经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了其应得的工资,但判决却对此只字未提,请求二审法官重视此证据。5、一审仅凭***的欠条就认定所欠工人工资数额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案涉案件本次是第三次起诉,前两次均被法院驳回,而这一次只是变换了一个说法,仅凭***的一张欠条,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为自己独立行使诉权,一审中上诉人的确提出过质疑,一审法官向代理人索要了各被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并进行了核实,被上诉人二审已到庭证实了这一事实;2、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王某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之前,在同一个工地的工人冷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所以本案诉讼是依据生效的判决来确定当事人并无不当。上诉人还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律师是***所请,无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是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且是法律援助,并没有收取任何律师费用;3、上诉人是否与案外人结清工程款,不影响上诉人对本案劳务报酬承担责任,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将资质借用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或者是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违法分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被上诉人没有领取劳务报酬,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向法庭做出了解释,也是应上诉人的要求,工地上的所有工人必须要先签署工资表,具体负责给被上诉人发工资的***可以证实这一事实,因为这个表就是他拿给工人签的,他也没有给工人发过工资;5、一审法院依据***出具的欠工资凭证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不仅提供了这些工人的欠款数额,还具体提供了计算方法,就是每天多少钱、干了多少天、领了多少钱写的非常清楚,还写了各个工人应得工资的统计表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作为本案各被上诉人都是靠着自己的劳动挣取工资养家,不存在任何的虚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这些工人是我带到工地上干活的,是2015年夏天时候去的,2015年春节前领了82万元工资了,2016年去了以后一直干到2016年8月30日,因为2016年9月1日工人小孩上学要付钱,其中,荆新坤还出了工伤。我找王某要钱,王某没付,一共是98.5万元,干了6个月领到16万元,荆新坤在工地上出了工伤,去医院用了4、5万元,一直找王某要钱都不给,王某至今没有和我结算,劳务费也没有付清。我一共带了15个人去干活,有一个叫周鑫工资已经付清了,有一个烧饭的叫周小琴也付清了,还有一个我儿子施佳成,我儿子的我也没有算。我走的时候没有给我结算,我们去清欠办,当时王某的现场负责人朱某拿出了工人签字按印的工资单,说不欠工资了,只欠8月份的工资,说前面的工资都签过字了,然后清欠办说工人签过字不好弄,让我们去劳动仲裁,我们又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让我们通过法律程序。我们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怎么算账的,电话录音都制成了光盘。工资单按照王某和朱某要求每个月要把工资单做好,具体为什么我也不知道。
***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幕墙公司与***向***连带支付欠发工资27125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幕墙公司将其承建的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幕墙工程发包给王某。2015年7月28日,王某与孙某兵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工程总工期为180天,工程内容包括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雨棚,另约定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2015年7月30日,经人介绍,***带领***等人进入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地接手孙某兵按包清工合同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负责工人的工作安排、考勤、食宿及劳务费发放,不定期以打收条的方式从王某处领取工程款。2015年12月13日,因***不认可孙某兵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工程单价及支付方式,王文兵与***签订灌南县医院门诊楼劳务单价协议,重新约定付款进度。2016年8月,***带领***等工人离开涉案工地,此时工程尚未完工。截至目前,***欠发***2016年春节后至2016年8月的工资共计27125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王某均无建筑工程类工程的施工资质。幕墙公司与王某关于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病房综合楼项目的承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均已经竣工验收,工程款已结清,而***从王某处领取工程款98.5万元。
一审审理中,幕墙公司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违法分包的企业均已参与本案诉讼,王某并非是本案劳务合同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受***雇佣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故一审法院对***请求***支付剩余劳务报酬271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主张利息于法有据,但按照年利率6%计算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定为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要求幕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涉案工程为幕墙工程,幕墙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承包方,将涉案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故幕墙公司应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幕墙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7125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幕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负担,***已预交,***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幕墙公司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系***本人提起的诉讼;2、本案是否应当追加王某为第三人;3、***是否已经实际领取了劳动报酬;4、***的劳动报酬是多少,上诉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已到庭确认本案诉讼系其本人提起,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本人委托,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亦对***提起诉讼、欠工资数额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过程进行了核实。故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是***自己独立行使诉权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的(2019)苏07民终3256号上诉人王某、幕墙公司与被上诉人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已经作为该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该案经审理已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主张本案应追加王某为三人查清案件事实,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在工资表上签名,但***以及***均陈述工资表签名是应王某及其现场负责人朱某的要求所签,并没有证据证明工人工资已经实际发放。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7)苏0724民初3550号原告***与被告王某、幕墙公司、孙某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工资表2016年6月至8月荆新坤均为满勤,而在***制作的考勤表中,该时段内荆新坤为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未出勤,且王某与***之间未曾按月以工资表为准结算工人劳务费。因此,对上诉人主张的工资表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不能以工资表证明工人工资已经实际领取。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雇佣***等人从事劳务作业,***已对***的劳务报酬出具了结算单,确认了尚欠劳务费数额,一审判决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幕墙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幕墙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子榕
审 判 员 黄 宇
审 判 员 朱培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继林
书 记 员 张 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