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名弘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3123号
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曹毓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冶名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村关帝庙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名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