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与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4050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杨西海,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刚,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军需营房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进忠,北京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曹毓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民,男,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宋保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与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撤诉。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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