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5839号
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北京长虹开关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董事长。
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徐冲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牛月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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