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660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187168。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毓诚。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佃 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