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4899号 原告:云南盛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昌宏路东聚建材城东13幢13-10号、13-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B680。 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盛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盛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余额222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