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485号 原告: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临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4009406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527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3085K。 法定代表人:李甡屾,经理。 被告: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449192。 法定代表人:**伶,经理。 被告: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马各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29495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谷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