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3717628,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9487128M,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