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6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塔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塔山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塔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塔山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塔山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