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禄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同鑫家具厂、王大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鑫家具厂,经营场所徐州市***。 负责人:王大孩,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同鑫家具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调查,查无财产信息。 3、2021年2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同鑫家具厂负责人王大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3月11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代理人**,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措施,申请执行代理人**表示不采取悬赏措施。 5、2021年3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徐州市***同鑫家具厂注册所在地徐州市*********村进行终本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闭,院内破败不堪,经询问******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该家具厂已长期不经营,经营者王大孩外面欠账几百万,长期不在家。 6、2021年2月7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其他法院有五件关联案件,均为终本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执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鑫家具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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