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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5民初1674号 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34717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农谷达到与徽州大道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05MB016358X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副主任。 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与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28,904.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115,734.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及***污水管网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443,616.53元,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进场后7日内支付工程款10%,每月按上月形象进度付工程款的65%,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报招标人审计后,除留5%质保金外,余款在28日内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履行了合同约定施工、验收及结算报审等义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经被告委托审计,确认总计工程款为2,328,904.6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万元,尚欠工程款192.8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2.8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辩称,1、原告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约定实施了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建设,管网建设由案外人实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原告所建设的三个村的污水处理站,每个站是270,000元,共计81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400,000元,实际欠付原告410,000元。2、原告所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没有通过区环保局的验收,在通过区环保局验收后再将余款支付给原告。3、只是欠付工程款,不应该赔偿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发包人徐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承包人宏顺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宏顺公司对**办事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812,427.88元、815,307.81元、815,880.84元,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合同还约定了工期、质量标准等。后徐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宏顺公司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三份,第一份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办事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徐州市*****办事处;施工单位:宏顺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81.3万元;开工日期:2017年4月18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28日;验收意见: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综合验收认为,该工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安全及使用功能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感官良好,一致认为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同意验收。第二份验收证明载明,工程名称:**办事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徐州市*****办事处;施工单位:宏顺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81.6万元;开工日期:2017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4日;验收意见: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综合验收认为,该工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而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安全及使用功能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感官良好,一致认为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同意验收。第三份验收证明载明,工程名称:**办事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徐州市*****办事处;施工单位:宏顺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81.6万元;开工日期:2017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7日;验收意见: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综合验收认为,该工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而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安全及使用功能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感官良好,一致认为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同意验收。三份验收证明书均有徐州市*****办事处、宏顺公司、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0元。 另查明,徐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现已更名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原、被告的当庭**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结算工程价款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本案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约定实施了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建设,管网建设系由案外人实施,故对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均有举证义务。关于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提交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证据予以印证,其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亦不完整,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1,928,904.6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未有原件相印证,且提交的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亦不完整,本院不予确认。故本案原被告均未完成举证义务。鉴于被告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了810,000元,且双方对被告已付款400,000元均无异议,故本案本院支持原告工程款410,000元,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原告提交了竣工验收单,被告亦**竣工验收包含原告施工的工程,原告也提交了检测报告,被告未有证据能够对抗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7日竣工,被告并未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0元,由原告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10元、被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7,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庄 娜 人民陪审员  周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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