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禄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异1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第三人:沂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第三人: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沂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胜利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鲁03执249号案件中,申请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沂源县人民政府、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交的追加第三人沂源县人民政府、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沂源县人民政府、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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